市直各预算单位,各代理机构,各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行为,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豫财购(2017)9号),现就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行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税前收入。
、专家评审收入申报纳税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支付表》中书面明确。
三、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支付,其中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其它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
四、评审专家以外的其它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五、评审劳务报酬经费优先从政府采购项目结余资金中解决,不足以支付的,可以通过统筹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一般性项目支出解决。六、经专家签署的《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表》原件,如为采购人支付,由采购人纳入会计凭证;如为代理机构代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原件一般由采购人纳入会计凭证,代理机构可使用采购人署章后的复印件作为会计凭证。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5年4月15日